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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EN
各項資產資料之蒐集程序,準用第二十五條規定。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 EN
各項按用途別分類之成本應先依實際使用情形,歸屬至各經營者內部發生或受益單位,並依據發生或受益單位所從事營運作業活動之功能,將該成本按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執行歸屬。
成本蒐集程序須從事多層次細部成本蒐集者,各項細部成本蒐集程序亦應依本準則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