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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EN
第 36 條
汽車運輸業之經營,除偏遠及國防重要路線由中央及地方政府經營外,應開放民營。但國民無力經營時,由政府經營之。
1.
裁判字號:
52 年判字第 14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依公路兩旁建築物限制辦法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各種公路兩側一定距離 以內之地區,為禁止建築區域。在禁止建築區域內,不得建造任何建築物 ,則在公路路界範圍以內,自尤不得建造任何建築物,此按之公路法第三 十六條上段「公路路界範圍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佔用或破壞」之 規定,自可無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