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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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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EN
第 36 條
參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前條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文件、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
EN
第 35 條
依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方式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營運之交通建設,主管機關應將該建設之興建、營運規劃內容及投資者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
投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購相關規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