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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十五日之期間,以企業經營者接獲申訴之日起算。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 EN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