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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EN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及沒入,除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 EN
電子遊戲機之製造業、進口人或軟體設計廠商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者,依商品檢驗法規定處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