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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商標法 EN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二、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而有使用他人之商標用以指示該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之必要者。但其使用結果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適用之。
三、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
四、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範圍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係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經他人擅自加工、改造,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2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被告機關職司商標註冊申請之准駁,其審查應循一切法律規定周詳為之, 本件原處分所認定兩商標圖樣近似之事實既無違誤,則其援引核駁之法條 雖有錯誤,其上級機關於審理訴願暨再訴願時,予以指日更正,並以其結 果並無不合予以決定維持,應屬其職權之正當行使。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上訴人曾經申請註冊之「可利痛」商標,其名稱中「利痛」二字,與業經 核准被上訴人公司註冊之第六四四八號,「散利痛」商標名稱主要部分「 利痛」二字既屬相同,而其英文商標 Coridon與Saridon 後五個字母完全 相同,字型亦相若,此二商標極相近似,其「龍頭圖」形商標與「虎頭圖 」形商標之佈局形狀亦屬相似,尤其裝盒圖樣文字排列構造均相倣效,如 將雨造所用之商標在地隔離觀察,均有足以引起混同誤認之虞,自在不應 准許之列。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依司法院院字第八四七號解釋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項 (現行法第十八條第 四項)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現行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現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第三十六條 (現行法第三十五條) 所定乃就 不服撤銷處分等項對於訴願法第五條 (現行法第四條) 所定之提起訴願期 間而設之特別規定等語而訴願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意義顯係包括提起再 訴願之期間則上開商標法各條所列得於六十日內依法提起訴願之特別規定 自亦應包括再訴願在內為當然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