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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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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6 條
用於單點被接地,即單一被接地或△系統之個別設置電極,其接地電阻應符合第三十三條規定,且不超過二十五歐姆。
若單一電極之電阻不符合前項規定者,應使用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接地方法。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
第 33 條
接地系統之設計,應使人員之危險降至最低,並應具有低接地電阻,使電路保護裝置能適當動作。接地系統可由埋入之導體(線)及接地電極組成。
第 34 條
接地系統應依工程實務設計,以抑制接觸電壓、步間電壓、網目電壓及轉移電壓。供電站接地系統之強化,可由多根埋設之導體(線)、接地電極或由兩者互連組合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