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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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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EN
第 36 條
前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應於給付賠償金額時扣除之。
請求權人受領前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返還:
一、協議不成立,又不請求繼續協議。
二、協議不成立,又不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三、請求權人受敗訴判決確定。
四、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超過協議、訴訟上和解或確定判決所定之賠償總金額者,其超過部分。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
EN
第 35 條
法院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者,賠償義務機關於收受假處分裁定時,應立即墊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