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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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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EN
第 36 條
第二十八條規定,於華僑及外國人所投資之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準用之。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02 月 11 日 )
EN
第 28 條
華僑及外國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股份,於所投資之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得依公司法有關規定認股,並申請匯入所需資金繳納股款。
華僑及外國人依前項規定認股匯入款項時,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