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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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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
EN
第 36 條
經依本法設定抵押之動產,不得為信託占有之標的物。違反前項規定者,其信託收據無效。
動產擔保交易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
EN
第 15 條
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