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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保護管束及勞動服務處分由少年法院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付少年保護官執行,或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其他適當之機關(構)、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之,並得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於前項少年保護官之意見準用之。
少年法院為第一項指揮執行時,除應以書面指定日期,命少年前往執行者之處所報到外,另應以書面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少年無正當理由未依指定日期報到,經少年保護官限期通知其報到,屆期仍不報到者,少年保護官得前往少年住居所查訪,或報請少年法院簽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其有協尋之必要者,並應報請協尋之。
少年於保護管束及勞動服務處分執行中,遷往他少年法院管轄區域者,原少年法院得檢送有關資料,囑託該少年住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法院繼續執行。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27 日 )
少年法院處理少年事件認有必要時,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徵詢適當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或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
少年有身心特殊需求或物質濫用情形,少年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少年情狀,本於權責提供或轉介特殊教育、諮商輔導、心理評估、心理衡鑑、戒癮、治療、其他衛生醫療或進行處遇所需之資源、措施及處所。
前二項情形,相關機關除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辦理外,必要時,並得依少年或其家庭之需要,指派適當人員辦理。
假日生活輔導處分之執行,自開始執行當次起算,至執行完畢、裁定之日起滿二年或少年滿二十一歲時終止。
前項處分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執行,或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交付其他具有社會、教育、輔導、心理學或醫學等專門知識之適當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於假日利用適當場所行之。
前項少年保護官之意見,應包括受交付單位或個人之專業、適當性評估、執行建議及追蹤考核等事項,並以書面為之。
第二項所稱假日,不以國定例假日為限,凡少年非上課、非工作或無其他正當待辦事項之時間均屬之。
假日生活輔導交付適當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執行時,應由少年保護官主導,並與各該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共同擬訂輔導計畫及保持聯繫;其以集體方式辦理者,應先訂定集體輔導計畫,經少年法院核定後為之。
少年於假日生活輔導期間,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或有其他情事致難收輔導效果且情節重大者,該次輔導不予計算。
少年法院就第二項交付少年保護官以外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執行之情形,認有必要時,得改由少年保護官或其他適當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接續執行。
少年無正當理由未依指定日期報到,經少年保護官限期通知其報到,屆期仍不報到者,少年保護官得前往少年住居所查訪,或報請少年法院簽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其有協尋之必要者,並應報請協尋之。
少年於假日生活輔導處分執行中,遷往他少年法院管轄區域者,原少年法院得檢送有關資料,囑託該少年住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法院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