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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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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1.
裁判字號:
50 年台非字第 5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7 月 20 日
要旨:
刑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之褫奪公權,其被褫奪之資格並無服兵役之資格在內 。原判決以台北市政府徵集被告服兵役,係在被告褫奪公權期內,當時被 告已無服兵役之權利及義務,其居住所遷移不報,並無妨害兵役可言,實 屬於法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