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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刪除)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7 年 03 月 16 日
要旨:
強制執行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聲明人應於十日內對異議人另行起訴者,係指 無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參與分配,因該債權人或債務人有異議之情形而言, 至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本於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既已得參與分配 ,即無庸法院為准許參與分配之判決,其仍起訴請求參與分配,為欠缺權 利保護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