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事訴訟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36 條
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其以聲請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
1.
裁判字號:
廢
31 年抗字第 58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聲請推事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於五日內抗告,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所明定,送達當事人之裁定正本,縱註明「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 內提出抗告狀」字樣,於法定抗告期間之效力亦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