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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EN
自由港區內,除管理人員、警衛人員、自由港區內之事業值勤員工、進入自由港區之商務人士及有正當事由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同意者外,不得在區內居住。
自由港區內之事業應將所屬員工名冊、照片,報請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核發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其他人員應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臨時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憑以入出自由港區。
進出自由港區之人員、車輛及物品,應憑相關許可放行文件循管理機關指定之地點入出,並接受警衛人員所為必要之檢查。
前三項所定人員及車輛申請入出與居住許可之資格、申請程序、檢附之文件、許可之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進出自由港區之人員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一者,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