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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自訴人上訴者,非得檢察官之同意,不得撤回。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檢察官於自訴案件之審判期日,既非必須出庭,而自訴人之上訴,又非得 檢察官之同意,不得撤回,則自訴人在審判期日,撤回上訴,而檢察官適 未出庭時,自可由法院於審判期日外,諮詢檢察官之意見。本件原審以自 訴人當庭撤回上訴時,檢察官並未出庭,無從得其同意,遽行判決,殊於 訴訟程序有違。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3 月 28 日
要旨:
(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自訴人上訴者,非得檢察官之同意 ,不得撤回等語,是其撤回上訴,應得檢察官之同意,否則不生撤 回之效力。本件自訴人於第二審審理中當庭聲稱撤回上訴,依法自 應徵得檢察官同意,始能生效,乃原審並未履行此種程序,遽認其 上訴權因撤回上訴業已喪失,將其上訴駁回,自非適法,上訴人於 判決確定後,本此理由提起非常上訴,洵屬正當,但原判決既非顯 於被告不利,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違法之部分撤銷。 (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自訴人上訴者,非得檢察官之同意 ,不得撤回等語,是其撤回上訴,應得檢察官之同意,否則不生撤 回之效力。本件自訴人於第二審審理中,當庭聲稱撤回上訴,依法 自應徵得檢察官同意,始能生效,乃原審並未履行此種程序,遽認 其上訴權因撤回上訴業已喪失,將其上訴駁回,自非適法。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18 日
要旨:
(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八條及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二項,僅規定自訴 人上訴,非得檢察官之同意不得撤回,暨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得 於審判期日出庭陳述意見,並未限制檢察官於自訴案件必須蒞庭陳 述意見,及不得於審判期日外,因法院諮詢而同意自訴人之撤回上 訴。原判決以上訴人在第二審之審判期日,曾以言詞撤回上訴記明 筆錄,並於審判期日外,諮詢檢察官得其同意,已發生撤回上訴之 效力。乃上訴人撤回上訴後,又狀請仍准上訴,認為不合法,予以 駁回,於法並無違背。 (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三條之逕行判決,原屬任意規定,被告雖傳 未到庭而應否不待陳述逕行判決,法院有斟酌之餘地,且即使逕行 判決,亦非必為被告不利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