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自訴人上訴者,非得檢察官之同意
,不得撤回等語,是其撤回上訴,應得檢察官之同意,否則不生撤
回之效力。本件自訴人於第二審審理中當庭聲稱撤回上訴,依法自
應徵得檢察官同意,始能生效,乃原審並未履行此種程序,遽認其
上訴權因撤回上訴業已喪失,將其上訴駁回,自非適法,上訴人於
判決確定後,本此理由提起非常上訴,洵屬正當,但原判決既非顯
於被告不利,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違法之部分撤銷。
(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自訴人上訴者,非得檢察官之同意
,不得撤回等語,是其撤回上訴,應得檢察官之同意,否則不生撤
回之效力。本件自訴人於第二審審理中,當庭聲稱撤回上訴,依法
自應徵得檢察官同意,始能生效,乃原審並未履行此種程序,遽認
其上訴權因撤回上訴業已喪失,將其上訴駁回,自非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