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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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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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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第 351 條
協定在實行上遇有必要時,得變更其條件,其變更準用前四條之規定。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1 條
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第 347 條
清算人得徵詢監理人之意見,對於債權人會議提出協定之建議。
第 348 條
協定之條件,在各債權人間應屬平等。但第三百四十條但書所定之債權,不在此限。
第 349 條
清算人認為作成協定有必要時,得請求第三百四十條但書所定之債權人參加。
第 350 條
協定之可決,應有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人過半數之出席,及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項決議,應得法院之認可。
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第一項協定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