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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351 條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65 年台上字第 1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5 年 01 月 22 日
要旨:
權利出賣人,應擔保該權利無瑕疵,如出賣人主張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 權利有瑕疵,出賣人可不負擔保之責時,應由出賣人就買受人之知情負舉 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