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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第 350 條
協定之可決,應有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人過半數之出席,及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項決議,應得法院之認可。
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第一項協定準用之。
破產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第 136 條
調協經法院認可後,對於一切破產債權人均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