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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所取得之原始股權,占該新創公司之股權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但經本部核准或公司設立後向發起人及其員工以外之人募集者,不在此限。
新創公司向發起人及其員工以外之人募集時,應依第十二條第三項之方式,對外揭露募集資訊。但執行單位與政府持股合計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不在此限。
執行單位應就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採取一切必要且適當之措施。
執行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將研發成果公告。
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之公告,應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及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為之。
前二項規定,於本部計畫公告文件另有規定或經本部核准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