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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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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發給相當於同等級現職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者,
其基數應依退休人員亡故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計算,一
次發給。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扣除已領之月退休金,應包括依本法第九條及本法
第三十一條支給之月退休金及依本法第三十條支給之補償金。
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時所發給相當於同等級現職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
,依其兼領月退休金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