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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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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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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獸醫師法
EN
第 35 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一或未符合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除依本法規定處以罰鍰外,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1.
裁判字號:
廢
51 年判字第 7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02 月 24 日
要旨:
醫師與獸醫師資格不同,執行之業務亦有分別。獸醫師如有違反行政法令 之行為,在獸醫師法有其處罰之規定,要無適用醫師法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