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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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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
漁會各種法定會議,應於開會七日前將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通知出席人,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屬於緊急事項者,得縮短通知日程。
漁會各種法定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其屬於本法第三十九條各款所定之決議,並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執行。
前二項報請備查及核准事項,均應副知上級漁會。
漁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第 39 條
漁會會員(代表)大會對左列事項,須經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
一、章程之通過或變更。
二、會員之處分。
三、選任人員之罷免。
四、經費之募集。
五、財產之處分。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