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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EN
品種名稱不符合第十三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定相當期間,要求品種權人另提適當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前條品種名稱,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單獨以數字表示。
二、與同一或近緣物種下之品種名稱相同或近似。
三、對品種之性狀或育種者之身分有混淆誤認之虞。
四、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