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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EN
園區事業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將興建之生活機能設施,提供非其從業人員使用者,管理局應限期命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 EN
園區得劃定一定區域作為住宿、餐飲、購物、育樂及其他功能之生活機能區,並由管理局配合園區建設進度予以開發、管理;員工宿舍以租予園區從業人員為限。
除前項生活機能區外,園區事業經管理局核准後,得另興建相關生活機能設施,供其從業人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