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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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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 35 條
醫療機構施行或使用前條特定醫療儀器,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醫療器材許可證記載之適應症。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 )
第 34 條
醫療機構施行或設置特定醫療儀器之項目、醫療機構條件、操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