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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EN
依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方式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營運之交通建設,主管機關應將該建設之興建、營運規劃內容及投資者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
投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購相關規劃資料。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 EN
本條例適用之對象,以民間機構依下列方式之一參與前條交通建設為限:
一、由政府規劃之交通建設計畫,經核准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及營運其一部或全部者。
二、由政府興建完成之交通建設,經核准由民間機構投資營運其一部或全部者。
三、由民間機構自行規劃之交通建設計畫,經政府依法審核,准其投資興建營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