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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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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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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EN
第 35 條
前條覆勘完畢後,主管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審查決定,必要時得依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評議決定之。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97 條
本法規定之補償或水權之處理,利害關係人發生爭議時,主管機關得邀集有關機關團體評議之。
水利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
EN
第 34 條
主管機關對於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異議,必要時得派員會同利害關係人及申請人覆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