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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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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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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利師法
EN
第 35 條
(刪除)
專利師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6 條
專利師應加入專利師公會,始得執行業務。
第 9 條
專利師得受委任辦理之業務如下:
一、專利之申請事項。
二、專利之舉發事項。
三、專利權之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及強制授權事項。
四、專利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五、專利侵害鑑定事項。
六、專利諮詢事項。
七、其他依專利法令規定之專利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