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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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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EN
第 35 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不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管理費、規費或服務費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貨品之輸出入。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30 條
園管局或分局為維護園區之環境衛生、安全及辦理公共設施,得向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收取管理費;為辦理第五條規定掌理之事項,得收取規費或服務費。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並應於期限內繳納。
前項收取管理費、規費、服務費之範圍及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