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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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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35 條
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公司,應檢附公司轉投資後持有該投資事業
股權達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切結書、投資事業繼續提供原產品或勞務為主或
提供較原產品、勞務附加價值為高之產品或勞務之營運計畫書及切結書,
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
經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公司,應檢附
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核准函影本及合於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
之一規定之相當擔保,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憑管轄稽徵
機關核發記存土地增值稅之證明文件,向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
轉登記。
第一項營運計畫書格式,由經濟部定之。
稅捐稽徵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
EN
第 11 條
依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應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