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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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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35 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單位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前項加班費之支給及補休假,準用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之規定。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7 日 )
第 38 條
平時考核獎勵之種類如下:
一、嘉獎:同一年度內累計嘉獎三次者,為記功一次。
二、記功:同一年度內累計記功三次者,為記一大功。
三、記大功。
平時考核懲處之種類如下:
一、申誡:同一年度內累計申誡三次者,為記過一次。
二、記過:同一年度內累計記過三次者,為記一大過。
三、記大過。
四、解聘(僱)。
在同一年度內,除一次記二大功或記二大過者外,功過得相互抵銷,並做為該年度考核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