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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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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第 35 條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公告,得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機關網站或以其他公眾得以周知之方式為之。
國家機密保護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31 條
國家機密解除後,原核定機關應將解除之意旨公告,並應通知有關機關。
前項情形,原核定機關及有關機關應在國家機密之原件或複製物上為解除機密之標示或為必要之解密措施。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33 條
國家機密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自動解除者,無須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核定或通知,該機密即自動解除。
前項情形,原核定機關得將解除之意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