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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EN
被告因經濟狀況欠佳,缺乏非屬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日常生活必需品者,得請求看守所提供之;其經濟狀況欠佳之認定基準及提供之品項、數量,由監督機關定之。
被告急需非屬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日常生活必需品者,得請求看守所提供之;看守所得於其原因消滅時,指定原物、作價或其他方式返還之。
前二項所提供之日常生活必需品,非屬一次性使用者,如提供予不同被告使用,看守所應注意維持其清潔衛生。
羈押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為維護被告之身體健康,看守所應供給飲食,並提供必要之衣類、寢具、物品及其他器具。
被告得因宗教信仰或其他因素,請求看守所提供適當之飲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