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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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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EN
第 35 條
期貨交易所之業務人員,於期貨交易所營業處所或集中交易市場執行營業行為時,應穿著規定服裝,並佩帶期貨交易所所核發之識別證;非經登記之期貨交易所業務人員,不得執行第三條所定之業務。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 )
EN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係指為期貨交易所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期貨交易契約之設計與研究。
二、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監視、保證金及權利金之作業。
三、與期貨結算機構辦理有關結算交割之作業。
四、期貨集中交易市場電腦作業及資訊管理。
五、會員或期貨商財務、業務之查核。
六、本期貨交易所之內部稽核。
從事前項第二款所定業務之人員,不得相互兼任。期貨交易所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執行該業務之人員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