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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退出事務所:
一、死亡。
二、章程所定應退出之事由。
三、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退出。
四、經其他全體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要求退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喪失會計師執業資格。
會計師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得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股東不同意前項合併者,得退出。
第一項合併後存續、消滅或新設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