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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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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使用牌照稅法
EN
第 35 條
(刪除)
1.
裁判字號:
廢
54 年判字第 5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4 年 02 月 20 日
要旨:
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之罰鍰,係由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定,被告官署之 移送行為,僅係請求法院對原告裁定處罰,而原告之應否受處罰鍰及罰鍰 若干,均屬於法院權衡。該項移送行為,顯不發生處罰原告之法律效果, 要不能謂為行政處分而對之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