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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 EN
油類以公秉為計稅單位;液化石油氣以公噸為計稅單位。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09 月 29 日
要旨:
原告煉製之「青○油」,於五十九年十一月間由財稅聯合查緝小組抽樣調 查,送中○石油公司化驗結果,其成份柴油為百分之四十六,汽油為百分 之四十,燃料油為百分之十四,核與原登記之成分不同,被告官署依照貨 物稅條例第五條第二十四款規定及中○石油公司新化驗之結果,依率從價 課徵貨物稅,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