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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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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EN
第 35 條
民力之徵用,主辦演習機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
前項人員參加演習期間,其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第 41 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