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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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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第 35 條
舢舨或汽艇離本艦時,懸掛國旗(海軍旗)。但在本國境內,除下列各款規定外,無須懸掛:
一、關於儀式敬禮時。
二、與外國艦船交際接洽時。
三、在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時限外,訪候外國艦船時。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1 月 09 日 )
第 31 條
軍艦在停泊中,應於上午八時至日沒時,懸掛國旗(海軍旗)於艦尾旗桿及艦首旗於艦首旗桿,且應同時升降。兩艘以上軍艦停泊同一港口時,其升降旗之時間,依資深官所在之軍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