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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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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35 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定軍官、士官兼職規定如下:
一、兼職人員之兼職經歷,可列為任職之參考。
二、兼職人員不得兼領兼職之薪給。但在法令規定內得支領研究費或交通費。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18 條
軍官、士官兼職如左:
一、不得兼任軍職以外之公職或業務。但法令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為應軍事需要,在不妨礙本職任務下,得命兼任其他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