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民防團隊之演習區分如下:
一、配合災害防救演習: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參與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實施之災害防救演習。
二、全民防衛動員演習: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實施必要之演習。
三、全民防空演習:參與國防部實施之全民防空演習。
四、其他演習:依實際需要實施。
災害防救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共事業、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
各級政府應舉辦防救災教育及宣導,公共事業、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及傳播媒體應協助推行、指派所屬人員共同參與。
各級政府應製作全民防救災教育影片、文宣資料、教導手冊或相關多元化宣導教材,於傳播媒體播放、刊載或於公共場所宣導、張貼。
實施第一項災害防救訓練、演習,相關政府機關(構)、公共事業及其他經各級政府擇定之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有共同參與或協助之義務。
前項參與或協助災害防救訓練、演習之人員,其所屬機關(構)、公共事業、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應給予公假。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為驗證全民防衛動員體系動員準備之現況,得規定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實施必要之演習,其需實員參演時,由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協調國防部及有關機關(構)支援及配合。必要時,得指定公、民營產業配合參加演習。
前項受指定之公、民營產業應配合參加演習。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配合實施第一項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