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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七十五條所定之定期檢查,至少每六個月應實施一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要求實施者提供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執行情形之詳細報告資料。
都市更新條例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 EN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隨時或定期檢查實施者對該事業計畫之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