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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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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 35 條
本條例之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15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應以書面為之。但執行時得當場以言詞為之,並由執行人員載明於執行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