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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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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35 條
非都市土地編為前條以外之其他用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仍徵收田賦:
一、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本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 )
第 34 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指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國家公園區內由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上述規定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