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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施行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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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EN
第 35 條
新增第二十四節之一之規定,除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二第二項外,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人事保證,亦適用之。
1.
裁判字號:
廢
63 年台上字第 158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3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我國民法並無關於職務 (或身元) 保證之特別規定,一般所謂職務保證, 不外約定以將來主債務之不履行及依契約或法律之規定對債權人應負擔之 損害賠償債務,為其保證內容,仍具有附從性。至其約定是否含有獨立的 損害擔保契約性質? (即因主債務人之行為,使債權人蒙受損害,保證人 即負填補之義務,其損害之發生,不以主債務人有過失為必要,保證人亦 無檢索之抗辯權) 則屬事實審法院解釋契約之職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