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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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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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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EN
第 35 條
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37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