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清算人認為作成協定有必要時,得請求第三百四十條但書所定之債權人參加。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公司對於其債務之清償,應依其債權額比例為之。但依法得行使優先受償權或別除權之債權,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