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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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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第 342 條
債權人會議之召集人,對前條第四項債權之債權人,得通知其列席債權人會議徵詢意見,無表決權。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第 341 條
清算人於清算中,認有必要時,得召集債權人會議。
占有公司明知之債權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債權人,得以書面載明事由,請求清算人召集債權人會議。
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於前項準用之。
前條但書所定之債權,不列入第二項之債權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