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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自訴之撤回,不影響於反訴。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依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一條之規定,檢察官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 三項提起上訴,仍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二條提出上訴書狀於第二 審法院,若未提出上訴書狀而於辯論中以言詞提起上訴,縱令曾據告訴人 申訴不服,亦於法律上之程式有違,原審不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從程序上以判決駁回之,乃竟為實體上判決,自屬違背法令。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對於縣司法處判決提起上訴,除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二十一 條及第二十二條定為應向第二審法院提出書狀,並得請求原縣司法處轉送 外,其他程序依同條例第一條均應適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件被告於縣 司法處諭知判決時,雖當庭表示不服,經記入筆錄,然在上訴期間內並未 提出書狀,而上開條例又無筆錄得代替上訴書狀之特別規定,原判決以其 上訴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關於提出書狀之規定,依同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予以駁回,於法並無不合。